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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医疗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条 财政部机关医疗服务工作应当本着全心全意为部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宗旨,以防病治病为中心,坚持积极医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一切为了部机关干部职工的健康,做好部机关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医疗部具体负责部机关的医疗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部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健和卫生预防工作;负责部机关干部职工健康体检、无偿献血及其公费医疗的管理、报销工作;负责部机关各种大型会议的医疗保健工作等。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部机关干部职工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预防工作。

  二、负责全国财政会议和部内大型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三、负责组织部机关干部职工的健康体检和无偿献血工作。

  四、负责部机关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和报销、审核工作。

  五、负责办理部机关离、退休人员医疗有关手续。

  六、负责部机关的卫生宣传工作。

  七、负责部机关干部职工预防接种工作。

  八、完成机关服务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医疗服务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到尊重病人,认真负责,刻苦钻研,正直廉洁,慎言守密,团结协作,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应当热情主动,态度和蔼可亲,举止端庄大方。想干部职工之所想,急干部职工之所急,尽量满足部机关干部职工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四条 医疗服务工作人员必须牢记自身职业责任,努力学习医学专业知识,汲取先进的诊疗技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医德高尚,业务精通。医疗人员必须完成卫生局规定的相关医学继续教育课程,通过年度学分审验。

  第五条 医疗服务工作应当对部机关干部职工提供多方面的医疗服务。不仅为患者诊疗服务,同时应当做好患者的心理治疗和为患者安排整洁、安静、优美、舒适、安全的医疗服务环境。

  第六条 医疗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上下班制度,坚持值班制度,上班着工作服,衣冠整洁,文明服务。

  第七条 医生应当坚持诊疗常规,护士应当认真执行医嘱,严格医疗岗位职责,力求减少差错,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医生在接待患者就诊时,应当请患者入座后详细询问病情,认真听取患者对病情的叙述,然后进行必要的检查,最后做出初步印象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对病情严重者应当帮助患者转诊就医,必要时应当及时告知患者亲属,并详细交待相关情况;对急疑病状者要给予及时的妥善处理,杜绝误诊。

  第九条 医生对病情较重、行动不方便的或有其他原因要求上门服务的患者(部机关干部职工),应视工作情况和病情需要提供出诊服务。

  第十条 医疗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不得不报或漏报。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操作常规和“三查七对”制度,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工作。在输液、打针、换药等操作过程中,应当动作轻巧,技术娴熟,努力消除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恐怕情绪。

  第十二条 凡注射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第十三条 对心电图、化验检查等,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准确地报告检查结果。通常“三大常规”检查10分钟内出报告,生化检查24小时内出报告,心电图检查10分钟内出报告,对有可疑病例或特殊病例,可商请有关机构专家会诊后出报告。

  第十四条 购入药品应当严格履行验收、入库和登记制度。经常检查药品库存情况,尽量避免药物积压、过期、变质、失窃;做好购药计划,经主管审批,原则上应当统一到规定的医药批发公司购买。

  第十五条 发药一律凭处方,正确无误地按处方发放药品和交待服药方法。配发药品要严格执行并做到“三查三核”,防止配错药。

  第十六条 药房、药柜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及时更改字迹模糊的药品标签,各种药品应当放固定位置,非医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药房取药。对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药品,应当专人、专柜并加锁管理。

  第十七条 医护人员在参加部机关组织的大型会议期间的医疗保健服务任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案,充分准备所需携带药品和医疗器材,注意对特殊患者的巡视,遇有病情应当及时果断处理,并与会务组加强沟通。

  第十八条 在组织实施部机关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和无偿献血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部机关中心工作的实际,在不影响部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九条 医疗服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部机关干部职工预防接种工作等。

  第二十条 加强医疗区的卫生管理,定时对医疗区域进行严格消毒,防止在医疗区发生交叉感染。在传染病人污染过的区域,应当实施强化消毒管理,杜绝隐患。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部机关的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北京市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服务工作应当针对部机关卫生防疫工作的实际,制订防疫计划,制订急性传染病和在特殊情况下卫生防疫、救护工作的应急方案,充分准备防疫药品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 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协助工会等相关组织和部门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促进部机关广大职工的健康事业。要充分利用报刊、宣橱窗、部内网站等媒介,广泛宣传健康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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