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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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 |
行政资产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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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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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一、提出申请 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关服务中心行政资产管理处认真核对待处置固定资产实物与固定资产账,并按要求整理好相关财务资料,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办公厅财务一处提出处置资产申请。 二、处置废旧资产 办公厅下发同意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机关服务中心行政资产管理处联系北京产权交易所或者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回收报废资产,出具相关凭证作为交付证明,完成资产处置手续。 三、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机关服务中心行政资产管理处核销固定资产账并开具资产核销单,报办公厅财务二处同步核销财务账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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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部新楼二楼库房、部新楼地下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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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68551968、6855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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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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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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